交通標線的基本要求
城市道路交通標線應由施劃事安裝于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線條,箭頭,文字,圖案及立面標記,突起路標和輪廓標等交通安全設施所構成.
交通標線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:
1,應符合道路設計要求,充分體現道路總體設計的意圖;
2,應與交通實際運行特點相適應,有利于道路交通的有序,安全與暢通;
3,宜與交通標志設置配合使用,相互協調,相互補充,也有單獨使用;
4,應遵循適當設置的原則,不得出現傳遞信息過量或不足的情況;
5,應與周邊其他交通設施表達的信息相匹配,傳遞的交通信息不得相互矛盾;
6,應保證交通標線在使用期間的可視性,及時對交通標線進行維護.
交通標線位于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接縫處,可偏向接縫一側,偏移寬度不宜大于所施劃標線的寬度.
交通標線施劃后,機動車道寬度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<<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>>CJJ37的規定以及總體設計的要求,除加寬情況外,一條機動車道寬度不得大于3.75m.
次干路及以上等級的城市道路應設置交通標線,支路及其他城市道路宜設置交通標線.
在城市道路的路段,交叉口,收費廣場,作業區等區域,應根據需要設置指示標線,禁止標線,警告標線及其他標線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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